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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1万至10万最高判5年
发布日期:2009-12-16 11:14:11    打印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伪造一张信用卡就是犯罪,用POS机套现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两个限制条件

  未收到银行催款不算恶意透支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归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个量刑标准

  未判决前偿还可不追究刑责

  解读: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信用卡套现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读:本次司法解释除了对骗领信用卡、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外,还对以下三种行为作出规定: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12月16日起施行。据新华社

  恶意透支巨大

  最高可判无期

数额                     定性            刑责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数额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较大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数额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巨大                

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黑中介

  拓展网络业务

  本报讯 如果你在搜索引擎输入“重庆信用卡套现”,那么你将获得近30万个结果。这就是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现状。记者昨日从银联重庆分公司获悉,他们将与司法机关进一步沟通,争取在月底出台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相关办法。

  据了解,我市市民手里有326万张信用卡。针对这些资源,以前在街头揽客的信用卡中介,正利用互联网拓展业务。

  记者昨日登录一个名为“重庆信用卡”的中介网站,发现上面公然用红色字体打着醒目广告——信用卡套现,空卡套现。对于记者称其业务违法的问题,该中介竟然诡辩,套现的实质是你买了东西,然后再卖给我。你买东西违不违法?你卖东西违不违法?都不违法。既然这两个过程都是合法的,套现也就不违法了。记者 张彬

  板子不该只打持卡人

  两高昨天颁布司法解释,笔者相信对信用卡市场的完善有积极意义。但笔者同时发现,该司法解释完全把责任归咎于信用卡持有人,难道银行就一点没有责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银行的规定来看,办理信用卡是有严格条件和一系列程序的。但实际情况呢?一些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一而再、再而三降低标准,只要你拿一张身份证过去,签个字,基本就能搞定,几乎没有任何审查过程;有些业务员为扩大业绩,只要你提供身份证,一条龙服务,基本上足不出户就能申领信用卡。这就意味着,一些银行在打着“培养良好理财习惯”的旗号下,故意诱导一部分没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去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等到该人无法偿还时,便威胁着要将其投入监狱,最后持卡人的亲人不忍心,砸锅卖铁帮他还了款,造成家庭不睦,这样的悲剧在现实中绝不是个案。

  我们承认,“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应该接受惩罚,但审查的银行怎么通过了申领申请呢?我们承认,“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应该接受惩罚,但审查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呢?……

  笔者在此并非要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人辩护,只想强调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现实中,这些恶意透支而无法偿还的情形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但一些银行却不管不顾可能出现的惨剧,只顾自己收取利润。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只针对持卡人,这是否有失公平呢?赵崇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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