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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定向:涨诊费 降药价
发布日期:2009-11-24 12:00:22    打印
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昨天联合发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昨天,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此外,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药品价格·政策
  逐步取消医院销售药品加成
  《意见》强调,要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麻醉药改为政府指导价
  《意见》明确,要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定价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高低价药实行差率控制
  《意见》指出,要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公立医院将实现零差率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意见》还指出,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药品价格·解读
  医药价格改革是医改关键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表示,医药价格改革在整个医疗体制改革中处于关键地位。一方面是老百姓对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十分敏感,关注收费问题;另一方面,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定价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对医生和医院的经济激励机制问题,关系着医生是否能够选择质优、价廉的药品和服务方式提供给患者。
  砍掉虚高药费减百姓负担
  北京宣武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孙长怡表示,药品价格虚高是流通环节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一些举措降下来的。目前一些家庭因病返贫,不是挂号费、手术费高了,而是药价高了。服务费用上涨,药价下调,这一政策对老百姓也有好处,因为挂号费、手术费都是一次性的支出,而吃药是反复性的,只有将药费虚高砍掉,老百姓的医疗整体负担才会下降。
  服务价格·政策
  大型医用设备要降检查治疗费
  《意见》指出,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两种方式管理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合理设立服务价格项目
  要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医师级别不同服务价格不同
  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服务价格·解读
  服务价提高不是简单涨价
  对于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表示,虽然部分服务种类的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并不能将其看作简单的“涨价”,而是医疗机构内价格关系的调整,是一种价格管理,有助于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但服务价格的上涨,并非与医生工资直接挂钩,因此其辐射作用,如是否带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等仍有待观察。
  应防拆分服务增患者负担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表示,不可否认,医护人员的劳务价值确实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后,医生是否会更加细化、拆分各种诊疗服务项目,从而进一步加重患者负担。所以这一点是需要防范的。
  2011~2020年目标
  到2011年,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要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09~2011年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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