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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燃油附加费明日复征
发布日期:2009-11-13 13:04:23    打印
最高征收50元 航空公司可自主定价,但不能超过征收范围

  商报讯(记者 杨涵筱)10日,航空煤油出厂价由4870元/吨上调至5190元/吨。昨日下午,根据国家发改委联合民航总局正式公布的燃油附加费的征收细则显示,从明日开始,将复征燃油附加费。复征标准为不超过800公里时,统一按800公里计算,征收20元;超过800公里时,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最高征收50元。
  公司可自主定价
  超800公里收50元
  细则表示,燃油附加费以航线为单位、区分长短航线分两档定额计算。按照发改委提供的计算公式,不超过800公里时,将向旅客征收燃油附加费20元,超过800公里,最高征收50元。(见制图)
  同时,细则规定,婴儿旅客将继续免收燃油附加费,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将继续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实际收取标准减半收取燃油附加费。
  细则要求,航空公司可以对燃油附加费进行自主定价,但征收范围不能超过规定。
  形成油价联动机制
  复征停征灵活调控
  细则显示,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费弥补。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
  据悉,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将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上述分担比例确定。公告明确表示,在明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l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明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
  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
  将按国内情况适当调整
  除此以外,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将根据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其中因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在自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还将处罚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公司,并且严格规定禁止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执行时间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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