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近日印发
领导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将被问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被问责领导当年不得评优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先进的资格。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7种情形将被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注: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况应当从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