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费将由民政预付
发布日期:2009-06-25 17:23:58 打印
为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四部委表示,要“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
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这样,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办理程序,或无力垫付费而放弃治疗。对此,《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意见》还指出,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今后3年内,我国将逐步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