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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获刑10年未坐牢官员已因膀胱癌住院
发布日期:2014-07-08 13:29:55    打印

导读:日前,有报道称“广西阳朔一局长被法院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昨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通报回应:2010年其对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此后未收到过阳朔县公安局关于石宝春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私自外出等情况的通报。目前,石宝春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接受病情检查,判决中涉及的17万元赃款正在依法追缴中。

对于“官员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的质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专人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经查,2010年7月9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石宝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石宝春尚未退出的赃款17万元;退出的赃款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宣告后,石宝春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当天,石宝春以其身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为由,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石宝春患风湿性心脏病进行二尖瓣置换术,术后导致心功能IV级、冠心病和膀胱癌术后在定期持续化疗中,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石宝春的申请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决定对罪犯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随后,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送达阳朔县公安局,并将罪犯石宝春交由该局进行监管。此后,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未收到过该局关于石宝春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私自外出等情况通报。

据介绍,2014年6月24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机关阳朔县公安局发函调查,并于次日派人前往该局了解情况。6月30日,阳朔县公安局书面复函:“石宝春监外执行以来,曾有向我局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外出治病的情况。根据阳朔县人民医院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阳朔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石宝春现患有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并关闭不全置换术后、膀胱癌术后,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定期复查。根据诊断证明,石宝春目前仍然身患严重疾病未治愈。”

此外,针对“目前石宝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一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回应,其2014年7月1日派人到阳朔县人民医院调取了石宝春的相关住院记录,并向其主治医生了解情况,证实:石宝春确于2014年3月18日因膀胱癌复发在该院住院治疗,现正在化疗治疗中。

目前,石宝春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接受病情检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还表示,目前已将判决涉及到的没收财产5万元执行到位,17万元赃款正在依法追缴中。

当地警方被疑监管不到位

石宝春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根据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公安部门执行情况怎么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石宝春进行监外监督管理?石宝春在监外执行期间曾离开桂林到柳州、南宁、河池、成都、广州等地(其中省外均未报告)“旅游”情况是否属实?他外出这些地方公安部门是否及时掌握情况并纠正?对此,阳朔县警方表示,具体情况还在调查。

法律界人士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有分析指出,石宝春在规定期间内未经报批随意出省的行为,明显违背相关规定,地方公安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腾讯新闻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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