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婿签订了赠房协议,本以为生老病死就有了着落。岂料,获赠房屋后,女婿变“冷漠”了,岳父母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院:“协议一签,怎么就不管我们了?”昨天,记者从綦江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岳父母赠一套房给女婿
据了解,宋大爷和老伴生有一女,天生智力有障碍,后嫁给了綦江男子张健(化名),并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儿子。
2013年2月27日,年事已高的宋大爷和老伴琢磨着自己的赡养大事,便找来女婿张健,与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居住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赠与女婿和外孙。这份赠与协议载明:张健的妻子天生智障,无任何赡养父母的能力。赠房后,岳父母的赡养及死后安埋等都由张健负责。
该协议还规定,宋大爷夫妇不能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果反悔,必须按照所赠房屋现有房价的两倍赔偿给张健和外孙。
女婿变冷漠老人反悔了
然而,事实远没有协议写的那样美好,2013年国庆节后,因不堪忍受张健的冷漠,宋大爷夫妇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法庭上,宋大爷表示,原本他们和女儿女婿住在一起,为了让女婿安心,他们才签了那份赠房协议。哪想到,女婿不仅对家里的事情一概不管,更没交一分钱生活费,而且后来宋大爷的老伴生病住院了,他也没过问一声,“目前,张健正在和我女儿谈离婚”,宋大爷认为女婿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他们的房屋,因此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宋大爷及老伴与女婿张健所签的这份赠与合同里约定的附随义务并不明确,且不能认定张健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签订后,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法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去年底,綦江区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协议。张健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上诉到市五中院。
终止赠与合同的其他事由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来源:重庆商报 陈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