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汽车资讯
汽车“三包”正式出台 经销商不惧“退换”
发布日期:2013-01-16 14:32:35    打印
核心提示:昨日(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将于10月1日施行。

汽车“三包”正式出台 经销商不惧“退换”

汽车“三包”正式出台 经销商不惧“退换”

久议未决的汽车“三包”规定低调出台。

昨日(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将于10月1日施行。

“汽车召回条例已经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即将推广,这对于消费市场的完善是一件好事,最重要的是在各方中间取得平衡。”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扬日前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采访了部分汽车企业和经销商意见,多数人士认为,“三包”规定中的具体要求,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执行起来并不算困难。部分汽车经销商还表示,不担心执行问题,反而担心按“三包”规定执行后消费者不接受。

经销商是第一责任人

在“三包”规定出台之前,消费者遭遇车辆质量问题时,常常面对“保修无门,退换无路”的尴尬境地。仅在2012年,全国各地就出现了多起车主集体维权抗议事件。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副主任杨红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11年开始,关于汽车的投诉逐渐排到第一名,近期甚至保持不断增加的趋势。她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汽车售后服务大会上称,汽车“三包”规定出台以后,可能势头会在一段时间内更为突出,因为消费者觉得这回有依据了,可以用 “三包”规定来解决问题。

在“三包”规定中,首先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是销售者,即汽车经销商。

对此,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在“三包”规定中,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销售者的很多行为都受制于厂家。如果现行的《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不进行修订,可能导致未来在处理“三包”纠纷时,出现权责不明确的问题。这是由于在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划分上,目前汽车经销商“有责任,没有权利”,而生产厂商“有责任,没有义务”。

邱宝昌建议,仅以“规定”方式出台的汽车“三包”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遭遇执法者与制定者的意见不一,如果该规定可以上升为“条例”,或可以规避这一问题。

经销商:执行难度不大

“有了这个规定,我们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反而变得会更加容易。”北京地区某合资品牌经销商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三包”规定期限内实现“退换”承诺,并不是一件难事。

按照“三包”规定,家用汽车“包修期”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在包修期内,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购车2个月或3000公里内,可免费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发动机和变速器,严重质量问题可免费换车或退车。

“三包有效期”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均以先到者为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换货手续。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天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借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要求换车。

“达到汽车‘三包’要求是完全没有问题的,相反,如果我们完全依照‘三包’要求来处理问题,消费者能否接受才是关键问题。”上述经销商表示。

“三包”规定还要求,出现以下情况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汽车产品:首先,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其次,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最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上述经销商认为,从以往经验来看,在“三包”期限内,新车出现上述情况的几率并不大。

执行核心在“公正鉴定”

为了推进 “三包”规定的执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这一国家标准也于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在业界人士看来,如何确定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才是“三包”政策执行的关键所在。

“目前,所有焦点集中在故障确认这一部分。”一位长期从事汽车维权的人士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检测机构的建立,以及其公正性,是“三包”规定能够有效执行的核心。

上述人士建议,应将监测仪器在统一标准后,配备到4S店。比如,符合条件的4S店,可向当地质检部门申请进入检测机构名单,消费者可在这份名单中自行选择4S店进行故障检测。但是,有些检测仪器昂贵,能否普及仍是难题。

记者发现,正式颁布的“三包”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些变化。最明显的变化是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均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咨询人员库,体现了更民主、更科学的特点。但上述人士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通消费者向专家库推荐专家存在一定的难度。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收藏此页】【 】【关闭